崔鹏云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881刑初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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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刑初482号案件名称
崔鹏云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崔鹏云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81刑初482号 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鹏云,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2日被神木市某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木检刑诉〔202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鹏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鹏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崔鹏云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K3T582号白色“启辰”牌小型轿车,沿神木市滨河新区滨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滨河大道0KM+400M(龙华府酒店对面)处时,撞于前方麻小鹏驾驶的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陕K8A978号灰色“豪情”牌小型轿车尾部,结果致两车受损。后经榆林市某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崔鹏云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0.5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5月7日神木市某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崔鹏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麻小鹏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鹏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麻小鹏的陈述,证人孟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现场呼气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无违法犯罪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鹏云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崔鹏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崔鹏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鹏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刘文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俊芳 书 记 员 麻 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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