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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爱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1621民初3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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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621民初3162号
  • 案件名称

    赵爱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惠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赵爱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1621民初3162号原告:赵爱花,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宏,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民,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路松鹤湖花苑小区大门口沿街房。负责人:程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刚,山东舜翔(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晨,山东舜翔(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爱花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爱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宏、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刚、张雪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定,2020年10月21日16时20分许,董凯旋驾驶鲁M3××××小型轿车沿2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6KM+900M处时,与前方由东向西行驶赵爱花驾驶的电动车三轮车发生事故,致赵爱花受伤,三轮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董凯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50万)及不计免赔。赵爱花因伤住院治疗30天,后经本院委托鉴定,原告赵爱花之损伤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根据原告赵爱花诉求的项目和标准,本院核定原告赵爱花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114974.17元,2、伙食补助费1500元(50元/天×30天),3、伤残赔偿金原告主张101589.6元(42329元/年×20年×12%),4、误工费15480元(86元/天×180天),5、护理费7743.6元(86.06元/天×60天+86元/天×30天),6、交通费酌情认定900元,7、施救费12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9、车辆损失系原告自行委托鉴定,被告不予认可,本院酌情按70%予以认定,计1383元,10、伤残鉴定费2020元。以上经济损失共计246910.37元。原告赵爱花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赵爱花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5682.77元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爱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18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爱花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126913.2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爱花车辆损失、施救费1503元。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爱花剩余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100494.17元。三、驳回原告赵爱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6元,减半收取计2568元,由原告赵爱花负担88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480元。(以上款项汇入原告赵爱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惠民县支行账户6215××××6551)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解希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宋丙琦书 记 员 杨 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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