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武刚、宫本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35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3578号案件名称
廉武刚、宫本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廉武刚;宫本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3578号原告:廉武刚,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宫本仁,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原告廉武刚与被告宫本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武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任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