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瑞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亚森达伍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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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2372号案件名称
巴州瑞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亚森达伍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巴州瑞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亚森达伍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372号申请执行人:巴州瑞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涂建辉,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亚森达伍提,男,1975年02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申请执行人巴州瑞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亚森达伍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062元,执行费126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01执23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志勇审判员 阿斯娅麦麦提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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