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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立平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722刑初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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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刑初203号
  • 案件名称

    游立平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游立平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722刑初203号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立平,男,1973年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司机,初中文化,住汉寿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汉寿县看守所。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汉检刑诉〔202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立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游立平驾驶湘J3K528小车行驶至汉寿县路段因酒驾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查获。2021年3月17日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游立平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1年3月21日,游立平提出重新鉴定,2021年3月29日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游立平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0.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到案后,被告人游立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有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邱某1、邱某2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抽血及封存血袋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游立平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立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游立平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立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志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袁千焱书 记 员 曾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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