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强、包晓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6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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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6038号案件名称
任志强、包晓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任志强;包晓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6038号被执行人:任志强,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被执行人:包晓艳,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执行本院与任志强、包晓艳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刑初92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案款转移,故本案须待部门协调后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16执60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立刚审判员 权普庆审判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婉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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