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范成文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521执恢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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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恢631号案件名称
张强、范成文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强;范成文;抚松县参之源土特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521执恢631号张强、抚松县参之源土特产有限公司、范成文:张强申请执行抚松县参之源土特产有限公司、范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支付货款4500元,赔偿金45000元,共计49500元;2.支付垫付的案件诉讼费1038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履行协议履行30000元(包含本案诉讼费1038元),本院收取执行费809元,申请执行人张强放弃本案的其他债权。至此,申请执行人张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1521民初5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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