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与朱彦、徐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3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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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3935号案件名称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与朱彦、徐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朱彦;徐辉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3935号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永安街以东、西安大路以南融大天玺2401-2408、2419-2424号。 负责人:陈德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军,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彦,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徐辉,女,1981年5月7日生,满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告朱彦、徐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00元,由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佳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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