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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与朱彦、徐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3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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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3935号
  • 案件名称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与朱彦、徐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朱彦;徐辉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3935号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永安街以东、西安大路以南融大天玺2401-2408、2419-2424号。        负责人:陈德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军,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彦,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徐辉,女,1981年5月7日生,满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告朱彦、徐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00元,由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佳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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