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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6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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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6702号
  • 案件名称

    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鹏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6702号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德润园小区润诚苑7栋101号。法定代表人:帅建武,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逸,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鹏,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证据准备不充分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黄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彭 婷书 记 员  陈婧坭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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