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石板滩支行、邓书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4执220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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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执2205号之二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石板滩支行、邓书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石板滩支行;邓书平;谭代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4执22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石板滩支行,营业地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东风西街77、79、81、8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51090954B。负责人:曾韵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邓书平,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谭代平,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石板滩支行与被执行人邓书平、谭代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特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书平、谭代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石板滩支行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执2205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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