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万洲、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恢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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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恢362号案件名称
杨万洲、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万洲;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恢362号申请执行人:杨万洲,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法定代表人:刘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于杨万洲与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1521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万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首次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结案。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1.支付剩余借款本金115045元及利息;2.支付垫付的案件诉讼费478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因未实际冻结到较大金额,故未进行扣划。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屏山县屏山镇君山大道(A17-4地块)财富广场负一层173号,建筑面积为81.01㎡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房屋备案登记在他人名下,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进行处置。本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四、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且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也不申请悬赏执行。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1521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佳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李玲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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