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咕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邝东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9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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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9294号案件名称
湖南咕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邝东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咕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邝东杰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9294号原告:湖南咕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青山路662号芯城科技园15栋301。法定代表人:蒋孟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卓,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邝东杰,男,199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咕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邝东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咕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邝东杰达成和解,原告湖南咕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咕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咕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咕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翰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钟烨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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