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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玉斌、陈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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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715号
  • 案件名称

    粟玉斌、陈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粟玉斌;陈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715号原告:粟玉斌,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湖南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凌,湖南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粟玉斌与被告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粟玉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玉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玉斌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粟玉斌承担。审 判 员 周 长 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邹   朗书 记 员 邹朗(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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