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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19)沪03破3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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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沪03破3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宁波辉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博稳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3破326号之一申请人:上海博稳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9月22日,上海博稳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案目前已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9,494,021.58元,但经管理人调查上海博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清偿的财产,故请求本院裁定终结上海博稳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依法开展的对破产人履职调查及财产接管,破产人上海博稳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博稳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郭大梁审 判 员 刘 琳审 判 员 姚 磊法官助理 李 想书 记 员 李 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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