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会丰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123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1232号之一案件名称
庞会丰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庞会丰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1232号之一被执行人:庞会丰,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暂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关于被执行人庞会丰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11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庞会丰应缴罚金3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二,2021年4月20日、2021年6月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庞会丰名下有银行存款。经向其户籍地及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庞会丰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庞会丰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对外有股权投资。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因被执行人庞会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银行查询回执、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对犯罪分子应缴纳的罚金等财产刑,应当予以追缴,但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处理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211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书中庞会丰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劲松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徐传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双乐辉、王克杰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黔2601执异250号 下一篇 临海市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6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