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乐辉、王克杰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黔2601执异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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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01执异250号案件名称
双乐辉、王克杰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凯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双乐辉;王克杰;杨志;漆建英;黔东南州佳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揭方敏;吴靖;姜红;蒲寿松;马路;潘秀平;邱玮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01执异250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双乐辉,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王**杰,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绥阳县。申请执行人:杨志,男,1986年11月8月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申请执行人:漆建英,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凯里市。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佳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永丰路3号现代花园1栋1层1-11号。法定代表人:焦坤,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揭方敏,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申请执行人:吴靖,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申请执行人:姜红,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苗族,住凯里市博南新区。申请执行人:蒲寿松,男,1977年3月2日出生,回族,住凯里市。申请执行人:马路,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凯里市。申请执行人:潘秀平,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苗族,住凯里市。被执行人:邱玮,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南丰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杰等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玮系列执行案中,异议人双乐辉于2021年8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双乐辉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20)黔2601执617号财产分配方案,并重新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允许异议人双乐辉按照债权比例参与分配。事实及理由:异议人双乐辉与被执行人邱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1002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并已生效。异议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赣1002执313号,因凯里市人民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邱玮的房屋并已拍卖成功,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寄出参与分配函,但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回函并邮寄(2020)黔2601执617号财产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未准予异议人双乐辉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邱玮系公民,且有多个债权人对其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异议人双乐辉申请参与分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之规定。并且也按照该解释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递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对于双乐辉的普通债权,在扣除执行费用及偿还优先债权后,凯里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90条之规定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现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01执617号财产分配方案未准予异议人双乐辉参与分配,也未说明任何理由,该分配方案严重违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严重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杰等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玮系列执行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邱玮名下位于贵州省岑巩县新兴高速公路出口左侧凯旋城11套住宅用房进行拍卖,成交价1693062元,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0)黔2601执617号财产分配方案,即:优先支付评估费22000元、拍卖费13544元后剩余165751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戴以爱案件2905元后剩余的1654613元,分配如下:一、(2020)黔2601执229号案申请执行人王**杰受偿89153元;二、(2020)黔2601执4938号案申请执行人杨志受偿42819元;三、(2020)黔2601执594、617、619、827号案申请执行人漆建英受偿1011963元;四、(2020)黔2601执704号案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佳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受偿52600元;五、(2020)黔2601执789号案申请执行人揭方敏受偿73688元;六、(2020)黔2601执791号案申请执行人吴靖受偿59747元;七、(2021)黔2601执2092号案申请执行人姜红受偿55980元;八、(2021)黔2601执2387号案申请执行人蒲寿松受偿5975元;九、(2021)黔2601执2672号案申请执行人马路受偿238988元;十、(2021)黔2601执2667号案申请执行人潘秀平受偿18701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本案中,双乐辉对分配方案的异议,依法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因此,依法应予驳回其异议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双乐辉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 江审判员 黄原慧审判员 姚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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