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李志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恢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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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恢319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李志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李志强;王丽霞;董春富;吉林市正升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羽中宇经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恢3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70-3号。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王丽霞,女,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董春富,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被执行人:吉林市正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北山街乐园二区17号楼7-1-122号。被执行人:吉林市羽中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大东街松北二区19-3-1-4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志强、王丽霞、董春富、吉林市正升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羽中宇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恢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柏森审判员 邱连彭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彬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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