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邓礼清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6执9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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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执90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邓礼清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邓礼清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6执9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住所地:汝城县卢阳镇卢阳大道景峰大厦二楼。负责人:陈媛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霞,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邓礼清,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邓礼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26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邓礼清邓礼清应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8951.95元、利息1845.21元、费用(违约金)4568.53,合计25365.69元。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邓礼清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邓礼清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账户中有存款,本院已冻结并扣划合计2127.2元。经向汝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被执行人的房产一宗有抵押、查封信息,另一宗为农村自建房,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不能对房产进行处置。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汝城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纳记录,本院在冻结过程中,因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偿还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不允许冻结。向汝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邓礼清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2127.2元,缴纳案件受理费217元、本案执行费285元后剩余1625.2元,申请人已即时领取。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6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邓礼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勋审判员 黄方亮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聪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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