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吴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02民初9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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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185号案件名称
李江、吴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江;吴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02民初9185号原告:李江,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珍,女,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李江与被告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65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8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21年7月14日,被告因家人生病,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陆续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帐16500元。2021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同日,双方还达成了还款协议。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被告吴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吴珍于2021年7月14日向原告李江提出借款。李江通过支付宝,自2021年7月14日至7月22日陆续向原告转帐16500元。2021年7月22日,吴珍向李江出具了欠条,载明借现金16500元。当天,双方还达成还款协议一份。约定8月1日还14000元,剩余2500元8月10日还清。因还款期限过后,吴珍未偿还分文,遂酿成纠纷。以上事实,有欠条、还款协议、微信转帐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江与被告吴珍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李江提供借款后,被告吴珍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是酿成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原告李江诉请被告吴珍偿还借款本金16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视为借款期内不支付利息,但被告吴珍应按法律规定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根据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14000元借款应自2021年8月2日起开始计息,2500元借款应自2021年8月11日起开始计息。原告诉请16500元借款的利息均自2021年8月2日起开始计算,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江偿还借款本金16500元,并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利息(其中14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21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5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21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已由原告李江预交),由被告吴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静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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