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绍芝、陈树记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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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237号案件名称
顾绍芝、陈树记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顾绍芝;陈树记;杨平侠案件缘由
生命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绍芝,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广东宝慧(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广东宝慧(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树记,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平侠,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两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歌颂,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顾绍芝因与被上诉人陈树记、杨平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顾绍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0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汪润洲审 判 员 熊爱军审 判 员 李小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梅 莹书 记 员 周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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