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雷;被申请人:徐刚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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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555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雷;被申请人:徐刚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李雷;被申请人:徐刚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555号申请人:李雷,男,1988年7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申请人:徐刚,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雷与被申请人徐刚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李雷申请对被申请人徐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支行账户为×××的存款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支行账户为×××的存款1,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元,由被申请人徐刚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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