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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韩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晋0624民初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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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624民初1273号
  •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某;韩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晋0624民初1273号 原告:刘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告:韩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山西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出租车停运损失5950元、车辆贬值费用30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915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5日23时00分,被告韩某驾驶车牌号为×××,在怀仁市怀安大街交仁人路交叉路口追尾原告刘某驾驶车牌号为×××,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仁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韩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无责任。被告韩某驾驶的×××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经原告与被告寿财险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协商一致后,原告将×××送至大同市国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维修,在2021年7月22日车辆维修完毕。原告是合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原告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处于营运状态,挂靠单位为怀仁县顺达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间,该出租车无法经营,其经营状态被迫中止,原告因此遭受损失,且造成了贬值损失。在车辆维修期间,原告多次去大同跟进维修进度产生交通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韩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宝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乔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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