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峰、肖峰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4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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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134号案件名称
郭峰、肖峰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郭峰;肖峰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4134号 原告:郭峰,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肖峰,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郭峰为与被告肖峰承揽合同(立案案由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肖峰立即支付原告模具造型费用5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肖峰于2021年3月21日委托原告进行模具造型设计,双方约定模具造型费用共计5000元。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委托工作,但被告至今未付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峰价款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肖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如杨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肖洁 代书记员张冰心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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