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小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82民初2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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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民初2262号案件名称
四川卓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小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什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四川卓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小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82民初2262号原告:四川卓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蓥华北苑2区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234W947。法定代表人:赖福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小莉,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原告四川卓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卓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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