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冬梅、孙德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4执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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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055号案件名称
马冬梅、孙德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马冬梅;孙德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4执1055号马冬梅、孙德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冬梅、孙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西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冬梅、孙德峰给付借款本金71999.98元、利息3968.03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马冬梅、孙德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执行中,马冬梅、孙德峰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履行借款40000元,本院扣划孙德峰存款3984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已具条领取38843.97元。申请执行费996.03元,在扣划款中己实收。该案执行依据(2020)西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马冬梅、孙德峰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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