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文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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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873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文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文华;龙丹;龙双;龙某;黄金连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8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负责人:晏康,行长。被执行人:文华,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龙丹,女,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龙双,女,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龙某,男,2009年9月8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黄金连,女,193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与被执行人文华、龙丹、龙双、龙某、黄金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文华、龙丹、龙双、龙某、黄金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52097.92元、利息382785.41元、律师费68072元、案件受理费15539元,共计1218494.3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文华、龙丹、龙双的银行存款57366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7242元,缴纳执行费14585元、案件受理费15539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偿还。鉴于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28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彭 均审判员 余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承办人彭均书记员 钟 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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