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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发、陈红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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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897号
  • 案件名称

    陈国发、陈红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陈国发;陈红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897号原告:陈国发,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景禹,祁阳县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红伟,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原告陈国发与被告陈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同年9月18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发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陈国发负担。审判员  柏抗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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