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发、陈红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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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897号案件名称
陈国发、陈红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国发;陈红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897号原告:陈国发,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景禹,祁阳县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红伟,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原告陈国发与被告陈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同年9月18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发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陈国发负担。审判员 柏抗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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