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荣、刘保香等与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居委会甘露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4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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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4047号案件名称
张光荣、刘保香等与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居委会甘露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光荣;刘保香;王运秀;姜某2;姜某1;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居委会甘露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4047号原告:张光荣。原告:刘保香。原告:王运秀。原告:姜某2,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姜某1,男,2008年3月2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姜某2,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姜某1的母亲。原告刘保香、王运秀、姜某2、姜某1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荣,特别授权代理。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协华,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居委会甘露寺社区居民委员会18组,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东路。负责人:李乐,该组组长。被告: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居委会甘露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东路。负责人:徐军,该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丰,湖南半毫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湖南半毫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荣、刘保香、王运秀、姜某2、姜某1与被告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甘露寺社区居民委员会18组、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甘露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以需等待另案审理结果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五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光荣、刘保香、王运秀、姜某2、姜某1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光荣、刘保香、王运秀、姜某2、姜某1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米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彩云书 记 员 彭澳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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