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杭州英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5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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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5259号案件名称
张某、杭州英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某;杭州英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5259号 原告:张某,女,200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某,系原告母亲。 被告:杭州英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52498893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闻兴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萍。 原告张某诉被告杭州英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同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英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李春兰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蔡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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