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宇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终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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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终1201号案件名称
邱宇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邱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4民终1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宇,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贺青,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邱宇因与被上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6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邱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雪梅审 判 员 徐 玮审 判 员 杨仁感法官助理 周洁筠书 记 员 倪冯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1-2-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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