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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某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藏04刑更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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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藏04刑更94号
  • 案件名称

    洛某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林芝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洛某
  • 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藏04刑更94号 罪犯洛松土多,男,1985年8月2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昌都县人,小学文化,现于西藏波密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5)丁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洛松土多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6日止。于2015年4月7日交付西藏波密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曾减刑9个月。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于2021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出,罪犯洛松土多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基本能够服从民警管理,认真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接受“五大改造”学习教育,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学习。在劳动改造中,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计分3819分,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洛松土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民警管理,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接受“五大改造”学习教育,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学习。在劳动改造中,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该犯累计考核计分3819分,获得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西藏自治区波密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西藏波密监狱四监区警察集体评议会议记录、西藏波密监狱四监区长办公会会议记录、西藏波密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西藏波密监狱长办公会会议记录、西藏波密监狱四监区长办公会公示、西藏波密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公示、公示情况报告、波密监狱2021年第二季度提请减刑公示情况说明、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计分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证明材料、警察证明材料、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洛松土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规,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洛松土多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边巴审  判  员   金华审  判  员   张文斌   二〇二一年院印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虎书  记  员   晋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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