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付群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13刑更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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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刑更197号案件名称
钱付群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钱付群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刑更197号罪犯钱付群,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2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付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10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8年5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后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钱付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罪犯钱付群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钱付群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钱付群共获得表扬8个。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钱付群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付群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6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正宇审判员 易伟军审判员 王小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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