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洪斌、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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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526号案件名称
谢洪斌、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谢洪斌;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526号申请保全人:谢洪斌,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保全人: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经济开发区迎宾大路98号。法定代表人:由永廷。申请保全人谢洪斌与被保全人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保全人谢洪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4,073.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谢洪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73.34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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