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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281刑初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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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81刑初170号
  • 案件名称

    向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洪江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向挺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28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挺,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3日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6月18日被洪江市某某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怀洪市检刑诉[202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挺犯贩卖毒品罪。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以(2021)湘12刑辖7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判。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16日上午,吸毒人员张涌波(另案处理,已判刑)电话联系被告人向挺相约在溆浦见面交易毒品,当天中午,两人见面后,经商谈,张涌波以1000元每克的价格向被告人向挺购买毒品海洛因2克,同时向挺向张涌波索要200元好处费。张涌波答应后,给了向挺2200元现金,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200元是好处费。尔后被告人向挺在其上家处以2000元的价格购得2克毒品海洛因,并在济民医院住院部前空坪南侧的通道处将该2克毒品海洛因交给了吸毒人员张涌波。被告人向挺在此次交易中获利200元。本院另查明: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向挺因吸食毒品被溆浦县某某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洪江市某某局掌握被告人向挺贩卖毒品的情况后,于2021年6月17日前往怀化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向挺进行讯问,向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向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向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向挺非法销售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挺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向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向挺的刑期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段承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曼雨书 记 员 黄芷铃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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