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双、邓建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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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1446号案件名称
李克双、邓建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克双;邓建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1446号原告:李克双,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贻武(特别授权),沅陵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11100071。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系原告姐夫,特别授权)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告:邓建云,男,1971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黔中大道大汉新城15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5595278155。负责人:汪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豪(一般代理),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410254011。原告李克双与被告邓建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李克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克双以与被告邓建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就赔偿款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克双撤诉。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1492.5元,由原告李克双负担。审审判员 赵智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美华附以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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