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金伟,任战洲与朱惠芳,王斌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民终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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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民终579号案件名称
党金伟,任战洲与朱惠芳,王斌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朱惠芳;王斌;党金伟;任战洲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民终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战洲,男,汉族,现住商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贵,男,汉族,现住商南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党金伟,男,汉族,现住商南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治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斌,男,汉族,住商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惠芳,女,汉族,住商南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乐,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任战洲、党金伟因与被上诉人王斌、朱惠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案件当事人,审理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南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商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党金伟、任战洲预交的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小平审 判 员 王金新审 判 员 叶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 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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