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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金伟,任战洲与朱惠芳,王斌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民终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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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民终579号
  • 案件名称

    党金伟,任战洲与朱惠芳,王斌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朱惠芳;王斌;党金伟;任战洲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民终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战洲,男,汉族,现住商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贵,男,汉族,现住商南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党金伟,男,汉族,现住商南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治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斌,男,汉族,住商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惠芳,女,汉族,住商南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乐,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任战洲、党金伟因与被上诉人王斌、朱惠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案件当事人,审理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南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商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党金伟、任战洲预交的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小平审 判 员  王金新审 判 员  叶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 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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