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功彪、邱剑锋等陈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521民初3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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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民初3816号案件名称
胡功彪、邱剑锋等陈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胡功彪;邱剑锋;陈翔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3816号 原告:胡功彪,男,汉族,1970年7月5日,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邱剑锋,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陈翔,男,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功彪与被告邱剑锋、陈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胡功彪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嵇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钱蕾蕾 书记员范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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