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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明、邹玉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9执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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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执729号
  • 案件名称

    张明明、邹玉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明明;邹玉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9执729号申请执行人袁方,男。1981年7月25日生,住新蔡县。被执行人张明明,男。1988年11月22日生,住新蔡县。被执行人邹玉田,男。1987年9月16日生,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明明、邹玉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方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9执7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周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李栋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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