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明、邹玉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9执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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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执729号案件名称
张明明、邹玉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明明;邹玉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9执729号申请执行人袁方,男。1981年7月25日生,住新蔡县。被执行人张明明,男。1988年11月22日生,住新蔡县。被执行人邹玉田,男。1987年9月16日生,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明明、邹玉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方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9执7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周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李栋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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