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覃世碧与申裕洪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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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881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覃世碧与申裕洪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覃世碧与申裕洪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81号申请人:覃世碧,女,1968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申裕洪,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覃世碧与申裕洪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13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申裕洪价值20436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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