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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覃世碧与申裕洪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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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881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人覃世碧与申裕洪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申请人覃世碧与申裕洪
  • 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81号申请人:覃世碧,女,1968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申裕洪,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覃世碧与申裕洪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13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申裕洪价值20436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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