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自然资源局、怀化新益牧业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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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741号案件名称
中方县自然资源局、怀化新益牧业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方县自然资源局;怀化新益牧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中方县。法定代表人:彭静,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明,该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金吉号,该局执法监察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怀化新益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田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方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怀化新益牧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方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9月27日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1执7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毛政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瑜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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