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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支公司、郭阳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3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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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368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支公司、郭阳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支公司;郭阳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3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负责人吴忠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王奕涵,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阳,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旅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阳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平安财险旅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郭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平安财险旅顺公司提出撤回上诉,郭阳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郭阳撤回起诉,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300元,减半收取7150元,由郭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0元,减半收取71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杨审 判 员  乔雪梅审 判 员  范嘉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加磊书 记 员  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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