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仲如、刘新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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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632号案件名称
谢仲如、刘新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谢仲如;刘新文;杨立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632号申请执行人:谢仲如,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刘新文,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杨立华,女,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谢仲如与被执行人杨立华、刘新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3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立华位于醴陵市,但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281执63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余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执行员 陈仕龙书记员 吴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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