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新民、湘乡市龙都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保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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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保306号案件名称
魏新民、湘乡市龙都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魏新民;湘乡市龙都贸易有限公司;姜春辉;肖立明;刘湘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保306号申请人:魏新民,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申请人:湘乡市龙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农贸大市场01栋21号。法定代表人:姜春辉。被申请人:姜春辉,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申请人:肖立明,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申请人:刘湘,女,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申请人魏新民与被申请人湘乡市龙都贸易有限公司、姜春辉、肖立明、刘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新民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湘乡市龙都贸易有限公司、姜春辉、肖立明、刘湘人民币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魏新民出具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118591919202100009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新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湘乡市龙都贸易有限公司、姜春辉、肖立明、刘湘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魏新民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洪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迪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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