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异明、罗自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47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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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477号之二案件名称
谢异明、罗自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谢异明;罗自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4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异明,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罗自保,男,汉族,1965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长沙市天心区。申请执行人谢异明与被执行人罗自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9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21)湘0104执4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自保名下位于长沙市××路××号××栋××号房屋(权证号:7××6)。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罗自保名下位于长沙市××路××号××栋××号房屋(权证号:7××6)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尧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荣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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