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咱老百姓超市、张志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5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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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5464号案件名称
谯城区咱老百姓超市、张志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谯城区咱老百姓超市;张志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5464号申请执行人:谯城区咱老百姓超市,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荷花路天润花园小区北门东100米。组织机构代码:L7509224-8。经营者:谭腾飞。被执行人:张志华,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谯城区咱老百姓超市与被执行人张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谯城区咱老百姓超市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志华的本次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02执54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勇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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