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力然、李玉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133财保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33财保47号案件名称
徐力然、李玉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赵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徐力然;李玉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财保47号申请人:徐力然,女,1981年8月8日生,汉族,住赵县。被申请人:李玉辉,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赵县。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李玉辉驾驶的柴油机型号为4D27G31,编号为4D27G31,★17095083★特种设备车辆(叉车)一辆,申请人已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3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玉辉驾驶的柴油机型号为4D27G31,编号为4D27G31,★17095083★特种设备车辆(叉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徐力然受伤。赵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玉辉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徐力然无此事故的责任。申请人请求扣押事故车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李玉辉驾驶的柴油机型号为4D27G31,编号为4D27G31,★17095083★特种设备车辆(叉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国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佳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