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友海、李德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58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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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584号之三案件名称
于友海、李德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于友海;李德龙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5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于友海,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木匠,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被执行人李德龙,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友海与被执行人李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德龙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李德龙在盘锦市商业银行的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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