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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王齐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5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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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5132号
  • 案件名称

    刘峰、王齐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峰;王齐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5132号原告:刘峰,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丰县。被告:王齐齐,男,1988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丰县。原告刘峰与被告王齐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刘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峰负担。审 判 员 张海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 琬书 记 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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