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王齐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51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5132号案件名称
刘峰、王齐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峰;王齐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5132号原告:刘峰,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丰县。被告:王齐齐,男,1988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丰县。原告刘峰与被告王齐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刘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峰负担。审 判 员 张海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 琬书 记 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滕宏与宁远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6执702号 下一篇 于友海、李德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584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