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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回新电动车有限公司与上海麟献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徐中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5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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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5500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回新电动车有限公司与上海麟献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徐中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回新电动车有限公司;上海麟献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徐中喆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5500号原告:上海回新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方连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市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麟献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投资人:徐中喆。被告:徐中喆,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上海回新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麟献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徐中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回新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回新电动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回新电动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回新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常忻法官助理 张婷书 记 员 张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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