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回新电动车有限公司与上海麟献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徐中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5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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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5500号案件名称
上海回新电动车有限公司与上海麟献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徐中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上海回新电动车有限公司;上海麟献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徐中喆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5500号原告:上海回新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方连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市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麟献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投资人:徐中喆。被告:徐中喆,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上海回新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麟献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徐中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回新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回新电动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回新电动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回新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常忻法官助理 张婷书 记 员 张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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