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育波与汕头市澄海区良韵玩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3民初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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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3民初572号案件名称
余育波与汕头市澄海区良韵玩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余育波;汕头市澄海区良韵玩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壮亮案件缘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572号原告:余育波,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壮亮,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良韵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张壮亮,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余育波与被告张壮亮、汕头市澄海区良韵玩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育波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育波负担。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审 判 员 邵 勋法官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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